各旗县区人社局、就业局,财政局,经办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深入推进“创业包头”三年行动计划,鼓励引导支持大学生自主就业创业,着力解决初始创业无人担保、无房抵押等融资难的问题,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包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精神,现将我市开展大学生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对象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为:毕业5年内,拟在我市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本市高校在读及毕业且持有《包头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
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可参照申请大学生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免于提供担保人以及抵押质押方式的反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三、贷款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申请人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四)申请人可免费就地就近入驻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四、贷款申办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向所在旗县区就业局或包头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创贷中心”)提出申请。
(二)身份确认。旗县区就业局应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完成对申请人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创业培训等工作。经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
(三)联合会审。市创贷中心会同旗县区就业局、财政局、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实地考察,出具联合会审意见。
(四)审批放贷。联合考察和会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市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申请人与经办银行履行贷款手续,签订各类合同;市创贷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享受财政贴息借款人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五、加强贷后管理
各级人社就业、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扶持青年大学生初始创业,全程提供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贷中跟踪服务和贷后管理,严格控制代偿风险。对于借款人无法归还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7:3的比例分担代偿损失;在经办银行扣划担保基金后,代偿损失继续由担保基金和旗县区财政按照7:3的比例进行分担。后续追回的代偿,分别按扣划比例存入担保基金帐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